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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厂具有着商标权的特点:
我国商标厂现 行商标法规定的实用新型商标、外观设计商标、发明商标的保护期限自申请日起分别为二十年、十年、五年。
一、时间性:
商标厂的商标权人对其发明创造所拥有的专有权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有效,期限届满后,商标权人对其发明创造不再享有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的专有权,这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无偿使用该项技术。
二、专有性:
商标厂具有专有性也称独占性,指商标权人对其发明创造所享有的独占性的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的权利。也就是说,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不得进行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其商标产品。否则,就是侵犯商标权。
三、地域性:
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外,指一个国家依照本国商标法授予的商标权,仅在该国法律管辖的范围内有效,对其他国家没有任何约束力,外国对其商标权不承担保护的义务。
也就是说,商标厂的一项发明创造只在我国取得了商标权,那么如果有人在别国制造、使用、销售该发明创造,则不属于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