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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动态
小区里的停车位应该先满足谁?物业费应该公示吗?
发布日期:2023-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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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位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还是外来车辆的需要?
答:先
满足业主的需要!
所以小区太多外来车辆占用业主共有车位,是违法的,需要改正的!
相应条款: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车位、车库的归属】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车位、车库的首要用途】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二
小区公共收益
归谁所有?
如何分配?
答:归业主!
按照约定或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相应条款: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共有部分的收入分配】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三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担和收益分配】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三
业主和物业是什么关系?
物业能拒绝业主的监督和询问吗?
答:委托管理关系。
物业无权拒绝,要接受业主的监督和询问。
相应条款: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五条 【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关系】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
四
成立业委会需要多少人参与表决和同意?
谁能决定换物业、涨物业费?
答:成立业委会、换物业、涨物业费,这是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相关条款: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及表决】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其他七个事项与问题无关,已省略)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 【业主自治管理组织的设立及指导和协助】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五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
决定
有法律效力吗?
答: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效力
(在征集业主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不合理决定。这说明业委会也是接受业主监督的!
相应条款: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效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六
对各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业委会有权处理吗?
答:有权处理!
业委会就是一个合法的主体去维护业主合法权益、守护我们的家园!
相应条款: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 【业主的相关义务及责任】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该条部分内容省略)
七
物业公司的一般义务是什么?
小区内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物业有责制止处理吗?
答:物业公司的服务内容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好。
物业服务区域内,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有责任及时采取合理措施。
相应条款: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的一般义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八
物业费应该公示吗?
答:要公示。
小区未见公示,也是导致业主对物业的监督无从下手的原因之一。
相应条款: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人信息公开义务】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九
物业可以采用停电、停水等
方式
催交物业费吗?
答:物业已经提供相关服务,业主不得拒绝支付物业费,但物业不能采取停水电等方式催缴物业费。
相应条款: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支付物业费义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十
业主的合法权益被侵害
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吗?
答: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相应条款: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七条 【业主合法权益的保护】 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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