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国际海运公司转达最新冷链通告及非冷链通告
东莞国际海运公司转达最新冷链通告及非冷链通告:
不依照《冷链通告》《非冷链通告》要求,有下面情况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要求,给予警告或是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进口冷链食品层面
1.进口冷链食品未依照要求提早24小时根据“山东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管理系统”上报的;
2.进口冷链食品不配合集中化管控,不进到集中化管控专仓检验消毒的;
3.运营进口冷链食品未落实索证索票和拿货检查的,未将销货行为信息立即精确入录“山东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管理系统”的;
4.进口冷链食品生产运营企业和冻库对进口冷链食品未推行会员专区储放的,运营市场销售阶段未推行专卖店、人员市场销售的,未在市场销售专卖店显着部位公示公告该批号进口冷链食品追朔二维码的;
5.直接接触冷链食品的从业者未采用防护措施、未按关键群体抗体检测要求按时检验的;
6.不执行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对策、阻拦扰乱公共秩序的别的行为。

东莞国际海运公司
(二)进口高危非冷链集装箱货品层面
1.进口高危非冷链集装箱货品未依照要求提早24小时根据“山东进口高危非冷链集装箱货品疫情防控管理系统”上报的;
2.不属实审报进口商品信息的;
3.不对进口集装箱货品开展预防性消毒的;
4.装车工作前不对空集装箱预防性消毒的;
5.不依照相关消毒技术规范进行工作,起不上消毒实际效果的;
6.不对进口集装箱货运运输专用工具消毒的;
7.不能给予消毒处理证明或纪录等行为;
8.不执行非冷链货品疫情防控对策、阻拦扰乱公共秩序的别的行为。
不执行《冷链通告》《非冷链通告》要求,造成新冠肺炎散播或是有散播风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要求,以因涉嫌防碍传染病防治罪追责法律责任,依据案情、情节等,将被处三年以下刑期或是拘留;不良影响尤其比较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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