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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通风设备工程的通风设计原则
1、设置集中采暖且有排风的建筑物,在进行风量平衡计算时,应考虑自然补风(包括利用相邻房间的清洁空气)的可能性。如该建筑的冷风渗透量能满足排风要求,可不设机械送风装置。当自然补风达不到室内卫生、生产要求,或技术经济不合理时,宜设置机械送风系统。
2、对于换气次数小于2次/h的面全排风系统,或每班运行不足2h的局部排风系统,经风量和热量平衡计算,对室温没有很大影响时,可不设机械送风系统。
3、当相邻房间未设有组织进风装置时,可取其冷风渗透量的50%作为自然补风。
4、从热平衡的对观点看,由于在采暖设计计算中已考虑了渗透量所需的耗热量,因此用渗透风量直接补偿局部排风量时,在热平衡中可不予考虑。
5、进行热平衡计算时,对于局部排风及稀释有害气体的全面通风应采用冬季采暖室外计算温度。对于消除余热、余温及稀释低毒性有害物质的全面通风,采用冬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
6、根据卫生标准的规定,排出空气经净化处理后,如其中有害物质浓度不超过室内最高允许浓度的30%,可返回车间再循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