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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叉车的使用(2)
第三十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给予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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