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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消防局关于网上备案业务申报程序调整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7-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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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消防局关于网上备案业务申报程序调整的通知

根据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119号令)和部消防局《关于消防监督管理系统和社会公众服务平台更新期间应用工作要求的通知》有关备案管理的规定和工作要求,对近期互联网备案业务申报程序进行调整。现将有关工作明确如下:

一、备案系统的更改

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公安部消防局完成备案系统更新改造前,省消防总队将关闭互联网社会公众服务平台中备案业务申报页面,停止受理业务申报人在互联网上自行进行的备案业务申报。所有备案业务申请必须以纸质材料形式向消防机构申报备案。互联网备案业务申报必须全部通过消防机构业务受理人的账号登陆进行录入。

二、备案业务受理办理程序

(一)备案业务申报程序。备案业务申报人按照有关规定备齐工程项目备案申报材料,凭有关身份证明文件到对应的辖区消防机构服务窗口或当地行政政务中心进行备案业务申报。

(二)备案业务材料接收和录入程序。业务受理人收到备案业务申报材料后,按照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报材料不齐全的,业务受理人一次性告知业务申报人补正材料;申报资料齐全的,由业务受理人对照申报材料内容,使用个人账号,登陆系统进行备案。

(三)备案业务抽查工作程序。网上消防备案时,未被系统列为抽查对象的备案业务,由系统自动公告未抽中,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同时打印《备案受理凭证》和《备案表》,出具给备案业务申报人;被系统列为抽查对象的备案业务,消防机构按照现行的备案抽查工作程序执行,同时打印《备案受理凭证》和《备案表》,出具给备案业务申报人。如未被系统确定为抽查对象的备案业务,按照相关规定又必须纳入抽查范围的,受理单位应当以支队的名义向省消防总队申请备案强制抽中后,再按备案抽查工作程序执行。

 

 

                                                                                                     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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