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不同种类锅炉房所适用的规范

来源:企讯网 发布日期:2012-12-10

  为使锅炉房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符合安全规定,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达到安全生产、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质量要求,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范围内的工业、民用、区域锅炉房和室外热力管道设计:

  一、以水为介质蒸汽锅炉房,其锅炉的额定蒸发量为1~65t/h,额定出口蒸汽压力为0.1~3.82MPa表压、额定出口蒸汽温度小于或等于450℃;
  二、热水锅炉的锅炉房,其锅炉的额定出力为0.7~58MW、额定出口水压为0.1~2.5MPa表压、额定出口水温小于或等于180℃;
  三、符合本条第一、二款的参数的室外蒸汽管道、凝结水管道和闭式循环热水系统。
  本规范不适用于余热锅炉、特殊类型锅炉的锅炉房和区域热力管道设计。

锅炉房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锅炉房设计应取得热负荷、燃料和水质资料,并应取得气象、地质、水文、电力和供水等有关资料。
  锅炉房设计应根据城市(地区)或工厂(单位)的总体规划进行,做到远近结合,以近期为主,并宜留有扩建的余地。对扩建和改建的锅炉房,应合理利用原有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和管线,并应与原有生产系统、设备布置、建筑物和构筑物相协调。
  锅炉房设计应以煤为燃料,并应落实煤的供应。如以重油、柴油或天然气、城市煤气为燃料时,应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锅炉房设计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废气、废水、废渣和噪声对环境的影响,排出的有害物和噪声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防治污染的工程应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工厂(单位)所需热负荷的供应应根据所在区域的供热规划确定。当其热负荷不能由区域热电站、区域锅炉或其他单位的锅炉房供应,且不具备热电合产的条件时,才应设置锅炉房。
  区域所需热负荷的供应应根据所在城市(地区)的供热规划确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置区域锅炉房:

  一、居住区和公用建筑设施的采暖和生活热负荷,不属热电站的供热范围时;
  二、用户的生产、采暖通风和生活热负荷较小,负荷不稳定,年使用时数较低,或由于场地、资金等原因,不具备热电合产的条件时;
  三、根据城市热规划和用户先期用热的要求需要过滤性供热,以后可作为热电站的调峰或备用热源时。

  锅炉房的设计容量宜根据热负荷曲线或热平衡系统图,并计入管道热损失、锅炉房自用热量和可供利用的余热进行计算确定。
  当缺少热负荷曲线或热平衡系统图时,热负荷可根据生产、采暖通风和生活小时最大耗热量,并分别计入同时使用系数确定。
  当用户的热负荷变动较大且较频繁,或为周期性变化时,在经济合理的原则下,宜设置蒸汽蓄热器。设有蒸汽蓄热器的锅炉房,其设计容量应按平衡后的热负荷乾地计算确定。
  锅炉供热介质的选择,应根据供热方式、介质的需要量和供热系统等因素确定,可按下列规定进行选择:

  一、供采暖通风用热的锅炉房,宜采用热水作为供热介质;
  二、供生产用汽的锅炉房,应采用蒸汽作为供热介质;
  三、同时供生产用汽及采暖通风和生活用的热的锅炉房,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可选用蒸汽或蒸汽、热水作为供热介质。
  锅炉供热参数的选择应能满足用户用热参数和合理用热的要求。
  锅炉的选择除应按本规范第2.0.9条和第2.0.10条的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能有效地燃烧所采用的燃料;
  二、应有较高的热效率,并使锅炉的出力、台数和其他性能适应热负荷变化的需要;
  三、应有利于环境保护;
  四、应使基建投资和运行管理费用较低;
  五、宜选用容量和燃烧设备相同的锅炉,当选用不同容量和不同类型的锅炉时,其容量和类型不宜超过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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