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环保验收解读项目环保验收办法

来源:企讯网 发布日期:2015-12-16

  对东莞环保验收设施已建成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已按规定要求落实的,同意试生产申请;对环境保护设施或其他环境保护措施未按规定建成或落实的,不予同意,并说明理由。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对试生产3个月确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的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继续进行试生产。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核设施建设项目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
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施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验收材料:

  (一)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

  (二)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或调查表;

  (三)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您可能感兴趣的商机信息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付款说明 | 法律声明 | 服务条款 | 东莞网站建设 | 114城市信息导航 | 找回密码
服务热线:400 612 0769 传真:0769-22020338 版权所有 广东朝阳企讯通科技有限公司 粤ICP备15113932号
在线客服系统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