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审核电子数据报关单,审核通过的,申报人应当自接到海关“现场交单”或“放行交单”通知之日起10日内,持打印出的纸质报关单,
香港包税进口备齐规定的随附单证并签名盖章,递交到货物所在地海关(递单)。
未在规定期限或核准的延长期限内递单的,海关删除电子数据,申报人重新申报,如产生滞报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的规定计征。
一般情况下,递单需交验的材料:
(1)报关员证
(2)
香港包税进口代理报关委托书(自理报关的无需提交)
(3)报关单
(4)*、装箱单、合同、提单/运单等随附单据
(5)加工贸易需提供加工贸易手册
(6)监管证件(如进口许可证、检验检疫入境货物通关、濒危物种进出口允许在、精神药物进口准许证等,进口货物不涉及监管证件的无需提供)
(7)其它有特殊奖条件的有关单证以及海关要求出示的单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