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人才租赁之发生工伤事故纠纷怎么办?

来源:企讯网 发布日期:2015-05-28

  目前,企业招聘虽然出现局部回暖迹象,但经济形势不确定因素还存在,用工单位依然很谨慎,不敢贸然招聘大批员工。“人才租赁”比较灵活,也是一种很好的人才储备方式。东莞人才租赁通过租赁人才,用人单位不仅仅可以控制固定员工数额,而且还能在不扩大编制的情况下解决用人需求,节省用人成本,增强企业面对经营风险时的应变能力。

  那么,新兴的人才租赁是否会导致企业大量裁员,而转用“租来的员工”,由此规避《劳动法》?对此,我们必须靠完善相关的法律和制度,来解决这些问题。

  现有法律对人才租赁没有明确和完善的规定。我国劳动法律规定劳动者不能存在双重劳动关系,租赁人才只与人才租赁机构有劳务关系。从理论上来说,租赁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形成劳动关系,但实际上双方却发生了这种关系。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在哪儿发生,哪儿就该承担工伤补偿。但是《条例》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员工要提供的工伤认定材料中必须含有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而《条例》没有考虑到租赁人才与用人单位之间并没有劳动关系。如果由人才中介机构来负担工伤补偿的话,那么人才中介机构要承担的风险实在太大。如果用人单位和人才中介机构双方都不愿意承担风险,则租赁人才就成为真正意义上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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