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1元钱判4年?为何判那么重?
抢劫1元钱判4年是怎么回事?为什么会判的这么多?抢劫罪在小编印象中好像是根据抢劫金额来量刑的,可是近日有一男子因抢劫1元钱判4年,这是什么原因?
抢劫1元钱判4年是怎么回事

90后男子易某在江西上饶市信州区带湖路持刀抢劫了夏女士,夏女士随身只带了1元现金,无奈之下易某便拿了这一块钱硬币。日前,经上饶市信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易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5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被告人易某出生于1990年5月,初中毕业的他在2015年在佛山,2016年在台州都曾因盗窃罪入刑,今年2月刑满释放后来到上饶市信州区。据易某供述,其来到上饶后一直处于无业游荡状态,身无分文。2017年3月29日,在信州区带湖路加油站绿化带路边持刀等待时正好看到了被害人夏女士独身一身,心存歹念的他便拿水果刀胁迫夏女士抢钱。夏女士随身只带了1元现金,无奈之下易某便拿了这一块钱硬币,并把作案工具水果刀扔到路边绿化带中,逃到了附近网吧,买了一颗大白兔。隔日,从网吧出来后,睡在路边报废车辆中的易某被信州公安抓获。
为什么会判的这么多
根据法院判决,被告人易某抢劫罪名成立,系累犯的他应依法从重处罚,但鉴于易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可依法从从轻处罚。根据相关法律条例,最后易某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5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1)处罚: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 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依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多次抢劫”的认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中的“多次抢劫”是指抢劫三次以上。
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对于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人实施抢劫的;或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连续地对途经此地的多人进行抢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
关于“携带凶器抢夺”的认定
《抢劫解释》第六条规定,“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抢夺,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以抢劫罪定罪;行为人将随身携带凶器有意加以显示、能为被害人察觉到的,直接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后,在逃跑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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